2月7日,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发布案情信息称,2月4日,该法院对黄山市黄山区民政局原党组书记、局长胡新龙受贿案公开开庭并进行了宣判。被告人胡新龙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;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。
经审理查明:2004年至2025年5月, 被告人胡新龙在担任黄山区仙源镇党委副书记,黄山区三口镇党委副书记、书记,黄山区水利局党组书记、局长,黄山区民政局党组书记、局长期间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为他人在工程项目建设、水电站技改扩建等事项上提供帮助,收受他人钱财共计146万余元,孳息5万余元。
黄山区人民法院认为,被告人胡新龙的行为构成受贿罪,受贿数额巨大,应依法惩处。鉴于胡新龙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,认罪悔罪,积极退赃,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,对其依法可予从轻处罚,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记者 吴永泉
编辑 王翠
